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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律师基于法律关系分析法的分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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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6 23:07:27|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重庆
  借条和欠条,是法律人眼中特别是律师眼中泾渭分明的两个概念,它们也是大众混为一谈随意乱用的一种文字凭证工具。虽然借条与欠条的区别这话题有点老生常谈,但不同的法律概念,对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与证据要求是不同的,其法律后果也有较大的差异,对当事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孙潭律师认为有必要撰文写下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一、什么是借条,什么是欠条?
  1、透过现象看本质
  首要要强调的是,法律人对待纠纷时的态度是抓住本质而非仅看其字面上的外观。
  许多名为欠条的内容:某A于某日向某B借到多少金额为人民币,多少利息,某日前归还。这种欠条中出现了出借人与借款人这两个民事主体,出借金额、利息及还款时间是典型的借款关系的内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还款行为是借款关系的客体,在该欠条中借到一词是对款项已经交付事实的说明,综合来看该欠条反映的是借款关系,其实质为借条
  以上,孙潭律师在分析中使用到的一种基本方法叫法律关系分析法,对法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买本民法教材深入学习一下。
  2、什么是借条
  借条是用于证明借款事实的一种文字凭证。借条证明了借款事实的存在,该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借款法律关系,借条可以看做是威力缩小的借款合同。
  3、什么是欠条
  欠条是用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文字凭证。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经济活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合同中的支付货款义务就是一种债务,损害他人物品的侵权关系中的赔款义务也是债务,当然借款关系中的还本付息也是一种债务。债权债务关系包含却不仅仅限于借款关系中的还本付息。
  二、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通过对借条、欠条的描述,相信大家对这两个概念有了一定的区分能力。粗糙的来说,欠条中的欠款,其范围大于借条中的借款,还本付息肯定是欠款,但是欠款不一定是还本付息。以下进行具体的区别描述。
  1、调整的法律不同
  借条代表的借款关系,主要受合同法调整。
  欠条代表的欠款,则需要区分欠款形成的原因。买卖合同产生的欠款,主要受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工资)等欠款,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损害他人物品的侵权关系中的欠款,受侵权责任法调整;还有许多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类的欠款,受民法通则调整。
  2、举证责任不同
  借条与借款关系存在单行的一一对应关系,借条本身就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当然为了防止当事人以借款为名从事违法活动、虚假诉讼,在借款金额较大时,法院还需要出借人举证其具备支付借款的经济能力,借款的支付方式等。
  欠条的形成原因多样,举例说明。基于运输合同产生的运费欠条,如果债务人反驳该运输事实的存在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该运输事实的描述与生活常理不符的,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运输关系的存在,比如运输合同、送货单、签收单等,在运输事实能够认定的情况下,欠条可以视为双方对运输产生的债务进行的一种结算。由此可以看出,债权人凭欠条进行诉讼,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面临着较大的诉讼风险。有人可能会认为法院有点多管闲事了,举例一种情况,某人与公司之间的工资欠条,该人是公司的股东,没有在公司工作,如果法院贸然认定欠条支持该人要求公司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可能变相帮助该人从公司抽逃出资。
  3、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
  很多人喜欢问律师诉讼时效的问题,说明这些人具备了一定的法律风险意识,而律师是不喜欢在没有看到材料或者了解事实经过的情况下回答的,因为太过简单的一句回答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可能是错误的答案,比如请求法院支持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1年(租赁合同产生的其他纠纷诉讼时效是2年),因为诉讼时效的利害性在于对方的诉讼时效抗辩——而这只是一种诉讼行为的可能性而已,对方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进行释明权,也不能主动援引,因为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因为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的重要性在于其何时开始起算。
  借条如果没有载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没有起算,出借人可以随意主张。借条载明还款日期的,期满后,诉讼时效起算,过程中没有中止、中断的,经过2年再诉讼,对方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的,出借人丧失胜诉权。
  欠条载明还款日期的,期满后,诉讼时效起算,起算几年,孙潭律师认为应当根据欠款形成的原因,比如租金的诉讼时效仍然为1年。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日期的,因为欠条可以认为是对基础法律关系的一种结算,其出具可以视为对原合同款项支付期限起算诉讼时效后的中断,中断后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出具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的期间,孙潭律师认为也要区分欠款形成的原因。
  三、关于法律关系的转化
  在某种层面上,借条、欠条可以说代表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有据可查、有法律专业人士帮助的情况下,秉着司法对民事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欠款,可以通过当事人合意的方式转化为法律关系内容较为简单清晰的借款关系。

发表于 2015-4-26 23:12:1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确实不错,顶先
发表于 2015-4-28 13:58:2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楼主呀,,,您太有才了。。。
发表于 2015-4-28 13:58:28|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小白一个 顶一下
发表于 2015-4-28 22:21:21|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发发呆,回回帖,工作结束~
发表于 2015-4-29 07:24:32|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LZ敢整点更有创意的不?兄弟们等着围观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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