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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已怀孕 男子与小三偷领结婚证被净身赶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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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7:03:58|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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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得赔偿我精神损失。 张叶 绘
  妻子怀孕,他与“小三”偷领结婚证被净身赶出家还要赔精神损失费
  婚后第6年,妻子印小芹正怀着第二个孩子,34岁的张岳却谎称已经离婚,跟认识没多久的“小三”领取了结婚证。几个月后,重婚事实败露,印小芹坚决要求离婚,张岳因为理亏放弃了包括存款、房产、公司在内的大部分财产,几乎是净身出户。深受伤害的印小芹觉得这些惩罚还不够,离婚半年后,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岳为重婚过错赔偿她5万元精神损失费。南京六合法院近日审结此案。法院认为印小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考虑到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在财产分割方面体现对张岳的惩罚,酌情将赔偿数额降为1万元。
  妻子怀孕,他与“小三”偷领了结婚证
  1980年出生的印小芹是江苏昆山市人。2002年,印小芹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昆山做生意的南京六合人张岳。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04年在昆山登记结婚。2005年,第一个孩子出生。此后几年,夫妻俩携手创业,公司业务越做越大,先后在昆山购置两栋别墅。
  2010年初,因觉得一个孩子过于孤单,印小芹又要了一个孩子。她怎么都没想到,在她怀孕最辛苦的几个月,张岳却背叛了她,先是跟一名年轻女子有了私情,之后又利用民政婚姻登记系统不联网的漏洞,通过伪造离婚证书的手段,在南京跟这名女子领取了结婚证。2010年5月,这张结婚证书被印小芹发现,已经怀孕4个多月的印小芹承受不住打击,身体和情绪都到了崩溃边缘。张岳这才迫于压力与“小三”领取了离婚证。虽然伤心愤怒到了极点,但是为了5岁的儿子和腹中尚未出世的孩子,印小芹还是原谅了张岳。可是张岳并没有真正反省,此后几个月,他继续与“小三”保持联系,印小芹甚至发现了他与“小三”拍摄的亲密视频。
  别墅公司都归前妻,他只分到一辆车
  2010年10月,孩子出生。因为怀孕时状态很差,生产过程非常艰辛。印小芹躺在产房里,想起近一年来张岳的种种背叛行为,心中冰凉。还没出月子,她就做出了离婚的决定。经商多年的印小芹性格果敢,一旦决定绝不动摇。她很快列好财产清单,拟好离婚协议,与张岳进行谈判。她拟的协议分为两部分,一是子女抚养权,两个孩子均由女方抚养,男方不得私自探望,亦无需支付抚养费;二是共同财产分割,存款全部归女方,位于昆山的两栋别墅产权归女方,两家公司也归女方,只有一辆汽车归男方。也许是出于愧疚,也许是害怕舆论压力,张岳最终自愿签署了这份带有明显惩罚意味的离婚协议。
  2010年12月31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执行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在张岳的极力争取下,双方又经过多轮谈判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转移给张岳,印小芹不承担抚养费用,为了保证张岳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印小芹同意将两家公司按市价转让给张岳。
  嫌惩罚不够,前妻起诉索5万精神损害赔偿
  深受伤害的印小芹直到离婚大半年后都不能原谅张岳,她觉得张岳并没有受到应受的惩罚。2011年底,她向南京市六合区法院提起诉讼,以称张岳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重婚,给当时处于孕期的她造成无可弥补的伤害为由,要求张岳为重婚过错赔偿她5万元精神损失费。
  六合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了开庭。张岳承认自己有过错,但表示,自己已经签署具有惩罚性质的离婚协议,已经为重婚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现在离婚协议早已生效,离婚手续也已办理,印小芹无权再要求损害赔偿。
  “财产分割已体现惩罚”,法院将精神损失费降为1万
  六合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一方重婚,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印小芹从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诉讼权利,因此她的索赔有理有据,而且她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赔偿,法院注意到,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在财产分割方面体现对张岳的惩罚,印小芹索赔5万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1万。最终判决张岳为重婚行为赔偿印小芹1万元。
  法官点评
  他为何没被追究重婚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比一般意义上的出轨更为严重和恶劣。据承办法官介绍,重婚不仅要负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重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构成重婚罪,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明知和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重婚罪既可公诉,也可自诉,现实中以自诉居多。本案中,印小芹发现丈夫张岳重婚后,主要采取财产惩罚措施,并没有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责,已算留情。案件诉至法院时,张岳已经与“小三”解除婚姻关系,重婚事实已然不存在,加之印小芹未提出追究刑责的要求,故而法院只判决张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对是否构罪进行认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发表于 2013-11-29 06:23:47|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我是个凑数的。。。
发表于 2013-11-30 18:23:15|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顶起顶起顶起
发表于 2013-12-1 22:22:55|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元芳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4-1-10 03:52:37|来自: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垃圾内容,路过为证。
发表于 2014-1-15 00:14:4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报告!别开枪,我就是路过来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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