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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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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11:35:0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重庆铜梁县
    为全面加强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2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铜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整治对象:全县无牌无证摩托车,摩托车超速、超载、不戴头盔和摩托车非法载人、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要求:
    (一)无牌证的摩托车主应到县内各保险公司投保摩托车交强险,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主动到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办理牌证。
    (二)摩托车不得从事非法营运。二轮摩托车不得超载,三轮摩托车不得非法载人。
    (三)驾驶非法拼装、报废和不属于国家公告目录摩托车的,由县公安机关查扣后依法予以强制销毁。
    (四)摩托车应当在市政规划的专用停车位内依次停放,不得在县城城区主干道、重要支路及其主要路口乱停乱放。
    (五)摩托车驾驶人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摩托车驾驶证上路行驶,驾乘人员要佩戴安全头盔。
    (六)摩托车必须按期到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参加车辆年审。
    四、各镇街和村社应督促和动员无牌无证摩托车车主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办牌办证工作,并在摩托车油箱右侧显著位置张贴“限座2人、佩戴头盔、无牌无证不驾车”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依法查处。
    六、广大群众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共同创建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七、本通告由铜梁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电话:45697181、45697183。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发表于 2013-11-29 19:02:59|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前排支持下
发表于 2013-12-6 00:15:25|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鼎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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