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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11:07:10|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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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9日宣布,自20日零时起将汽油、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350元,相当于90号汽油全国平均零售价每升上调0.26元,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上调0.3元,涨幅为4.5%。
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说,去年12月22日上调国内成品油价格以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震荡上扬。1月22日,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超过4%,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应适当上调国内成品油价格(破解油价困境),但考虑当时的物价形势、春节以及成品油市场供求状况,国家适当推迟了提价时间,控制了提价幅度。
据了解,如不控制提价幅度,按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这次油价涨幅约为10%。国家已要求中石油、中石化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自行部分消化原油价格上涨压力,补贴炼油企业。
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刘振秋表示,这次油价调整后,国家将按照现行的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公益行业补贴机制,继续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给予补贴,对出租车行业给予临时补贴;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7730 808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6980 733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7020 737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5030 5280
航空汽油(标准品) 9140 9550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9280 8600
天津市 8835 8085
河北省 8835 8085
山西省 8905 8140
辽宁省 8835 8085
吉林省 8835 8085
黑龙江省 8835 8085
上海市 9260 8570
江苏省 8890 8125
浙江省 8890 8140
安徽省 8885 8135
山东省 8845 8095
湖北省 8860 8110
湖南省 8900 8170
河南省 8855 8105
海南省 8980 8220
重庆市 9050 8295
广东省 8915 9145 8155
广西自治区 8980 8220
宁夏自治区 8840 8085
甘肃省 8820 8105
新疆自治区 8615 798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8850 8100
福州市 8890 8130
南昌市 8850 8105
成都市 9055 8320
贵阳市 9015 8245
昆明市 9045 8275
西安市 8820 8095
西宁市 8800 8130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35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080元和733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480元和773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2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
1、这次成品油调价后,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作上调。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疏导措施出台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公路客运增加的成本支出,各地可以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规定,采取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适当疏导。
4、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5、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平衡内部各板块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同时,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保证成品油特别是柴油市场供应。
(四)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
1、石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3、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2月2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国内历次成品油调价一览
2011年2月2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上调350元;
2010年12月22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310元和300元;
2010年10月26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230元和220元;
2010年6月1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230元和220元;
2010年4月14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上调320元;
2009年11月09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上调480元;
2009年9月1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300元;
2009年7月28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降低220元;
2009年6月3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
2009年6月1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400元;
2009年3月25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90元和180元;
2009年1月14日
汽油出厂价每吨降低14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降低160元
2008年12月19日
汽油出厂价每吨降低90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降低1100元;航空煤油出厂价每吨降低2400元;
2008年6月20日
上调汽油、柴油价格每吨1000元; 上调航空煤油价格每吨1500元;
2007年10月31日
上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提高500元;上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500元;上调航空煤油出厂价每吨500元;
2007年1月14日
下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220元;下调航空煤油出厂价每吨90元;
2006年5月24日
上调汽、柴、航空煤油每吨500元;
2006年3月26日
上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上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200元;上调航空煤油出厂价每吨300元;
2005年7月23日
上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上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250元;上调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
2005年6月25日
上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200元;上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150元;上调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
2005年5月23日
降低汽油出厂价格每吨150元;
2005年5月10日
上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150元;
2005年3月23日
上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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