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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代孕?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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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0 11:37:11|来自: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重庆
2020年12月,陈凯歌导演的视频作品《宝贝儿》冲上热搜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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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儿》讲述了一个虚构的代孕故事,引发热议。视频最后,有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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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儿》视频截图

2021年1月初,有媒体报道了一个备受争议的代孕故事:一位代孕母亲,怀孕后因染病遭客户“退单”,她坚持生下孩子,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上户口;最近,她跨越千里寻找孩子生物学父亲,想请他帮忙上户口……
近日,郑爽再度陷入舆论漩涡:疑似离婚、代孕、弃养……瓜之劲爆,令人咋舌。
18日下午,郑爽前男友张恒发文否认诈骗、借高利贷、逃避债款、携款潜逃至美国等传言,自称滞留美国是为了要照顾两个年幼无辜的小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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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在微博上的回应

张恒提及的两个孩子引发网友讨论。他在朋友圈回应,“嗯,两个宝宝他们一岁一个月啦”“嗯,当然是我的宝宝哇”。

张恒朋友则回复媒体称“因为郑爽女士并没有配合很多的法律程序,导致他没有办法让小朋友合法的回国,所以他也回不来。”
同时,他还提供了郑爽张恒孩子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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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提供疑似孩子的出生证明

这份《科罗拉多州人口记录证明》显示,男童出生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母亲现用法定姓名“Shuang ZHENG”,年龄28;父亲现用法定姓名“Heng ZHANG”,年龄29,父亲生日为1990年2月16日。


代孕产业链的兴起到成熟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开始出现第一批代孕机构。
2001年,国家卫生部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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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明令禁止后,私人代孕纷纷转入地下。经过近20年的发展,代孕产业逐渐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
在地下市场,始终活跃着代孕客户、代孕中介、代孕妈妈以及实施代孕技术的医务人员或诊所等。“90万就能成功包生男孩”“top2学历捐卵报价40万”“十年诞生一万名宝宝”……
在这条灰色产业链里,纠缠着雇主对婴儿的向往、各方从业者对巨大利润的渴望以及代孕女性被充当代孕工具的残酷现状。

“代孕黑产”隐患不能视而不见
12月20日,盐财经记者以“代孕”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自2012年来,共能搜到400宗与代孕相关的纠纷判决,且近两年来呈快速增长之势。
2018年,共搜索到40宗。2019年81宗。到了今年已增至124宗。
全国首例:因代孕引起的抚养关系纠纷案
李琳(化名)和丈夫高俊(化名)通过非法代孕生下异卵双胞胎。然而,高俊去世后,孩子的祖父母却将李琳告上法庭,要求成为孩子的监护人。他们的理由是,高俊是两个孩子的生父,但代孕的卵子并非李琳的,这意味着李琳与他们无亲生血缘关系,且未形成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祖父母监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祖父母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改判监护权归属抚养母亲李琳。
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侯卫清表示,该案判决考量监护权归属儿童利益为大。
“无论对非法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双方的监护能力、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监护权归李琳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认定,双胞胎的监护权应归于李琳。”

该案还写入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指出:“上海法院审结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监护权归属。”
2020年8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项代孕纠纷
2017年,尹某找到广州宝如愿健康管理咨询公司想要代孕。他与欧某、宝如愿公司签订了一份三代试管标准代孕协议,希望通过试管婴儿方式代孕一个男孩。
在签完协议之后,尹某分多次向宝如愿公司转账,合计50多万元。
但令人没想到的是,2019年1月30日,代孕婴儿一出生便于当天入院治疗,诊断为非健康的高危儿。
到了3月份,该男婴不幸去世,仅存活57天。
尹某认为,婴儿是因宝如愿公司的代孕行为不当而死亡,为此诉诸公堂。
在此案中,代孕协议是否为无效合同成为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订立有关民事合同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以及我国传统的社会风俗和道德。
最终,尹某仍需自行承担50%的责任,欧某、宝如愿公司共同承担50%的责任。

有偿代孕?人民法院报:别以身试法!
针对代孕,人民法院报发文提醒:别以身试法!实施代孕技术或可构成犯罪。
代孕生子作为不受我国法律认可的行为,仅靠一纸合同根本无法保障自身权益。一旦出现意外,付出的金钱和情感也无法再度收回。
更何况,不受规范的市场环境下,缺陷婴儿的生命伦理、代孕妈妈的权益等都是无解的难题。
在产业链愈发成熟、市场乱象频出的背后,不仅需要道德的自持与伦理的恪守,更需要法律的清晰界定和现实执法的严格落地。
2001年8月1日起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为保证胚胎植入成功率,代孕者要不断地打针吃药,甚至每三、四个月就要尝试一次;包生男孩代孕者怀上女孩要被强行打胎!胎儿如存缺陷,甚至会发生弃婴……

扩散~
明令禁止,反对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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