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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4:03:27|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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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近日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
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为什么设“离婚冷静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林艳琴曾表示,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预防在协议离婚中出现的冲动型离婚,其设置并没有违背离婚自由的原则。
它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在遭遇家庭暴力、遗弃等双方达不成离婚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林艳琴强调,大可不必过分担忧设置离婚冷静期对离婚自由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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