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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说事] 注意!铜梁这5批次不合格食品遭查处,看看有没有你常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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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 17:11:47|来自: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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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重庆鑫佳宝食品有限公司五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香辣味豆干(非发酵性豆制品)抽样单编号:SC2032000000263479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纳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生产日期:2020-03-08。

食品名称:手撕素肉排(叉烧蜜汁味)、手撕素肉排(烧烤味),抽样单编号:GC20350000002932480,GC2035000000293248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0-05-03。

食品名称:手撕素肉排(黑鸭味)、手撕素肉排(烧烤味)抽样单编号:DC20350200361304048、DC2035020036130404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0-06-01。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被抽检的生产批次为2020-05-03的手撕素肉排(叉烧蜜汁味)、手撕素肉排(烧烤味)两个产品规格同为10kg/件,该批次生产手撕素肉排(叉烧蜜汁味)10件,手撕素肉排(烧烤味)5件,共计15件。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以160元/件的价格,将15件手撕素肉排(叉烧蜜汁味10件、烧烤味5件)出库发往了厦门市伊品嘉贸易有限公司。货值金额:2400元(160元*15=2400元)。

被抽检的生产批次为2020-06-01的手撕素肉排(黑鸭味)、手撕素肉排(烧烤味)两个产品规格同为10kg/件,该批次生产手撕素肉排(黑鸭味)10件,手撕素肉排(烧烤味)5件,共计15件。当事人于2020年6月08日以160元/件的价格,将手撕素肉排(黑鸭味10件、烧烤味5件)出库发往了厦门市利惠佳食杂经营部。货值金额:2400元(160元 *15=2400元)。
被抽检的生产批次为2020-03-08的香辣味豆干(非发酵性豆制品),该批次生产了2箱,规格:10kg/箱,数量共计:20kg。当事人于2020年3月24日以180元/箱的价格将2箱香辣味豆干(非发酵性豆制品)出库发往了江苏盐城喜发晨(华府景城店)。货值金额:360元(180元 *2=36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并立案调查。企业已采取主动暂停生产不合格食品、主动召回等措施。截止2020年8月11日,当事人已经召回2020-05-03批次的手撕素肉排(叉烧蜜汁味)9件、手撕素肉排(烧烤味)1件,召回2020-06-01批次的手撕素肉排(黑鸭味)8件,共计召回18件。经召回2020-03-08批次的香辣味豆干(非发酵性豆制品),因顾客已食用无法召回。

三、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鑫佳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5批次不合格食品行为的处罚依据和结果如下:
当事人重庆鑫佳宝食品有限公司手撕素肉排抽检不合格产品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相关情况,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经营行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处理,且涉案财物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不合格手撕素肉排共计18件,价值合计288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8元;4、罚款18000元的决定。

当事人重庆鑫佳宝食品有限公司香辣味豆干抽检不合格,属于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相关情况,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经营行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处理,且涉案财物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300元的处理决定。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要求重庆鑫佳宝食品有限公司就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经企业认真分析和查找,查明造成香辣味豆干(非发酵性豆制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员工拌料不均匀,用盐过多,超出公司制定的内控标准导致此次纳超标事件。
造成手撕素肉排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手撕素肉排(叉烧蜜汁味、烧烤味、黑鸭味)的过程中添加了配方中的辅料“卤味香精膏”, 产品中被检出含有少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为辅料“卤味香精膏”带入。

重庆鑫佳宝食品有限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内控标准,不再出现拌料不均匀,用盐过多等生产问题出现,对生产操作员工加强食品安全法培训,强化生产操作流程的培训,合格后上岗。同时对手撕素肉排重新调整产品配方,不再使用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辅料,并对辅料委托第三方检验,并更换辅料供应商。该公司整改后提交复查申请,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合格后,再根据抽检计划对该公司整改合格后生产的手撕素肉排(叉烧蜜汁味、烧烤味、黑鸭味)和香辣味豆干(非发酵性豆制品)进行跟踪抽检。

发表于 2020-9-3 17:56:45|来自: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多抽查多保障!食品安全最重要
发表于 2020-9-3 17:56:57|来自: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重庆
严厉惩处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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