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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3 14:11:46|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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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于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困难家庭电量减免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重庆将对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电量减免由现行依申请减免优化为直接退补减免电量电费,自9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一、优化电量减免方式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电量减免由现行依申请减免优化为直接退补减免电量电费。
二、减免电量电费标准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每月每户减免电量电费按电量10度和我市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折算。我市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标准随国家政策调整而适时变动。
三、减免电量电费流程
(一)确认减免电量电费对象各区县民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向重庆市电力公司所辖各区县供电单位、三峡水利电力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当月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清册(含姓名、身份证、地址及其对应的指定代发银行账户信息)。
(二)发放减免电量电费重庆市电力公司所辖各区县供电单位、三峡水利电力公司于每月20日前,根据区县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清册确认减免电量电费金额,并汇入各区县民政部门指定的代发银行账户;各区县民政部门于每月20日前,向指定的代发银行提供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账号信息;各指定代发银行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减免电量电费代发至减免对象。
在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减免电量电费统一发放至集中供养机构。
本通知于2020年8月1日起(即2020年9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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