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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2 09:45:37|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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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对中心城区人行道违停车辆的公示 (第四期)
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将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现就人行道违停车辆进行第四期公示,请违停行为人持违停告知单自觉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我局将采取邮寄处罚决定书等方式,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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