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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8 11:30:55|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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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产、继承……这些被我们看作“身后”事,但其实是现代社会发展中大多数人要经历的“身前”事。我国早在1985年就颁布施行了《继承法》,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与原有的《继承法》相比,都做了哪些修改,又增加了哪些与我们切身相关的内容?
扩大遗产范围 网络财产概括其中
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关于法定继承人 有这些新变化
法定继承人,是依法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哪些人有法定继承权?哪些情形下将丧失继承权?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侄甥可代位继承
案例1
按照现行的《继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继承大伯的遗产,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中新增的侄、甥可代位继承规定,小明就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了。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907条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具体修改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这几种情形 将丧失继承权
● 隐匿遗嘱
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情形做出了修改,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增加了“隐匿”二字,变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有人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 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
案例2
按照此次草案增加的对继承权丧失情形的规定,王阿姨的儿子就丧失了继承权。
继承编草案还增加了一种继承权丧失的情形: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案例3
草案增加后的打印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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