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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5 09:46:54|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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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严格监管语文、数学、英语和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从严查处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对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培训机构实施意见
1.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相应课程标准;
2.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当地中小学校同期进度;
3.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学员读写连续用眼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
4.每日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5.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6.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包含赠送课时)的费用等;
文件未能印发前,与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从事学科知识培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应当在2019年12月底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意见
1.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展有偿补课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辅导;2.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3..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掐尖”招生考试;
4..严禁中小学校以特长班、重点班、实验班、课改班、小班等各种名义分优差班开展招生工作;
5.严禁中小学校变相通过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与招生相关的各种活动;
6.严禁中小学校将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
7.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展有偿补课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辅导;
8.严禁强迫、动员、暗示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和有偿培训补习活动;
9.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严禁“课上不讲课后讲”“收费讲”。
允许按规定
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
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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