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禁放烟花爆竹宣传视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减少大气污染,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一)巴川街道办事处东方社区,东城社区,和平社区,正街社区,龙山社区,淮远社区,袁家社区,体育街社区,仙鱼社区,柿花社区 1、2、3、4、6 居民小组,八一社区 1、2、3、4居民小组;
(二)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社区,龙城社区,长坡社区,晏渡社区,金龙社区,玉泉社区,双门社区,姜家岩社区 1、4、6、7、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居民小组;
(三)南城街道办事处南城社区,南门社区,团结社区,白龙社区,岳阳社区 1、2、3、4、5、6、7、8、9、10、11 居民小组,两路社区 1、2、4、5、6、7、8 居民小组,桐子社区 1、2、3、4、6、7、8、9、10、11、12、13、14 居民小组;龙腾大道、南环路沿线两侧 200 米范围内;
(四)安居镇火神庙街、西街、顺城街、十字街、后河街;
(五)巴川街道办事处明月寺,南城街道办事处计都寺、桐子园公墓,东城街道办事处铁佛寺。
二、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及所辖单位(部门)办公区域,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武装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区域;
(二)驻铜部队及其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公园、广场、步行街、商场、汽车站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学校、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邱少云烈士纪念馆、武庙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危化企业、加油(气)站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 100 米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桥梁、隧洞、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本区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 C 和 D 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 6 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 25 克、内径大于 30mm(1.2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于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201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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