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有哪些?
该如何用?
作为业主,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近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首次进入分组审议。
草案共8章103条,
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重点规范了物业管理的关键环节,
张弛有度促进业主自治,
明晰了相关各方的主体责任。
降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草案降低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要求,
解决了首届业主大会召开难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情况
草案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情况。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采集和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
实施限制或者停止接房、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为,
以及侵犯或者越权限制业主权利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草案提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时,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业主委员会和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原物业服务企业追收业主欠缴费用提供便利。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方式,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其中, 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 由业主缴纳; 属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费用, 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从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已代收费用但未向专业单位缴纳的,专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约定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缴,不得因未缴纳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车位车库管理机动车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车位(库),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 (库),应当进行公告, 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 (库); 属非住宅配套车位 (库)理的,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 不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
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区(库)的, 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二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建设单位的车位(库)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库)的出售、租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草案规定,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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