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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8:01:58|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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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一个则令人痛心的新闻,重庆晚报报道,9月12日下午,垫江4岁小女孩谭雅琳被继母用叉衣棍毒打,颅内出血、重度脑伤,身处死亡边缘,昏迷不醒。她的命运一直牵动广大市民的心。昨日,记者从市儿童医院获悉,经过42天的精心治疗,小雅琳终于苏醒。
这个新闻最典型地诠释了老百姓的话“六月的日头,后娘的拳头”,它也凸显了离婚家庭孩子的权益保护问题。
离婚家庭的一个女童,跟随父亲再婚,或者跟随母亲再嫁,她是否幸福,还是悲惨,难道只能取决于她的运气吗?前不久我还看到电视上播出了一个儿童,被母亲的情人殴打头部,不治身亡。还有很多少女被继父猥亵,强奸的报道。一个女童,如果父母离婚了,如果她幸运地遇到了一个善良的后母,她就不会挨打挨骂,如果她不幸遇到了狠心的后母,她就挨打挨骂,遇到了禽兽继父,她就会被强奸。显然,她的权益没有获得切实保障。
把毫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女童,推倒继母的手中,或者继父的手中,她不能离家出走,流浪会遇到更可怕的危险,但在家里,她的安全也无法保障,其遭遇取决于继母继父的心情,处境真是可怜,那么,把她置于这样一个境地的离婚抚养权判决,就是不合理的,它实际上剥夺了女童享受亲生母亲,或亲生父亲双方监护的权利,这种判决模式完全是从大人的角度出发的,没有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权益。
在亲生父母的家庭中,女童受到亲生父母的监护,但是当父母离婚,女童就被判给一方,父亲,或母亲,她就不得不跟随父亲或母亲,去和继母,继父生活,继母,继父成了她的监护人,而她的亲生母亲,亲生父亲,则只有抚养权,探视权,却没有监护权了(不知道我对有关法律理解的对不对,至少实质上是这样的,女童不能与亲母,亲父共同生活,监护权有也名存实亡)。
亲生母亲的监护权被剥夺了,被转移给了一个毫无血缘关系,甚至还憎恨自己的继母,女童的处境是危险的,没有保障的,可怜的,谭雅琳的悲惨遭遇,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必然性,大部分的女童可能没有被打骂的这么惨,但她们同样也无法获得社会的关注和介入,其童年在白眼,打骂,呵斥中度过。
这说明,现行婚姻法把孩子抚养权判给离婚的一方,这种做法从孩子的权益角度看,是不合理的,父母离婚与否,不能改变父母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权,都有监护权,也都有抚养,监护义务的本质,难道父母离婚了,孩子判给父亲,女童就不得不失去亲生母亲的抚养,监护吗?
从孩子权益出发,合理的判决应该是,孩子仍然归父母双方抚养,这个抚养权,监护权是不变的,现代社会通信和交通方便,亲母亲父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视频,探望等方式实现对孩子的抚养,监护义务,使得孩子继续生活在亲生母亲,亲生父亲的监护下,孩子和继母,继父的关系,不过是类似于合租的关系,继母和继父,只是因为女童的母亲,父亲的再婚,而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不能天然地就获得对女童的抚养权,监护权。
如果按这种模式,继母或继父对女童没有抚养权,没有监护权,她们之间的关系,仅仅是大人之间的再婚而共同生活在一起,女童可以和继母生活在一起,如果继母不好,也可以要求和亲父生活在一起,继母和继父都没有殴打女童的底气和胆量,因为她根本没有抚养权,监护权。
也许,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判给一方,在欧美国家也是如此,但这不能说明这种模式就是合理的,就是对孩子权益最有利的。它起源于古代通信,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那时候离婚的父母双方无法都对孩子履行抚养和监护义务,让孩子在亲母亲父的再婚家庭中轮流生活不现实,但如今通信和交通发达,这已经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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