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钢材销售商与施工单位有钢材购销合同关系,约定了资金占用损失。施工单位未付的钢材款为100万。欠款期间,施工单位支付了20万。诉讼期限届满前,钢材销售商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钢材款100万,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时止,扣减已付资金占用损失20万)。 注:为便于理解等需要,孙潭律师在案情描述部分精简了当事人、款项金额和法律关系等相关信息,请勿对号入座。 二、争议焦点 由于双方对本金、利息的清偿顺序没有约定,施工单位支付的20万款项是用于归还本金100万还是用于清偿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三、律师观点 孙潭律师认为,合同是自由的象征,国家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法律上的权利在经济上体现为财富。合同法将权利归位给合同当事人,当事人却不知道怎么去使用这样的权利——用不甚妥当的话来形容就是“给脸不要脸”,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对合同约定的不重视,所签的合同中往往缺乏了重要的内容。 本案中,双方均没有考虑过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对不同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体现为双方对此没有约定。在合同内容缺漏的情况下,合同法61条规定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补救制度,可见立法者的用心良苦。在国民未断奶的情况下,国家这个家长真不好当。 好吧,解决这个问题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债务人除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该条确定了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解决了已还款项的性质认定问题,彰显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倾向。从债权人角度来看,偷懒不用头脑也不是坏事,反正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可以使用,不过这个案子的债权人可能就是另外一个案子的债务人,何必把命运交给其他人? 四、一审、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损失调整为银行贷款利率4倍,扣除20万已付款)。 被告施工单位(二审上诉人)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万余元由上诉人承担。 五、律师提示 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对于财富的安排是自由自治的,国家尊重和保护您的选择,请妥当且充分利用您的权益,别轻易把您的生死成败交由他人定夺。作为主张权利的人,请别存有侥幸心理,当你放弃对自己合法利益的关照时,你的背后不一定站着一个为您定制的司法解释来给你挽尊。 最后孙潭律师奉送本律所法律顾问方案中的一段引言,宣扬下市场经济中律师的价值: “商场如战场”,商务活动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正如只有商人而非律师能够透过尘雾觅得商机和利润一样,也只有律师而非商人才能够从字里行间发现法律漏洞和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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