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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10:45:46|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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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讯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重庆保监局日前通过其官方微信平台———重庆保监微新闻发布信息,市内已有离职保险营销员骗取市民保费被判刑。
重庆保监局称,重庆某保险公司营销员朱某从2012年11月到2013年9月,隐瞒其被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事实,继续冒充保险公司营销员与客户联系,以收取客户续期保费的名义,向客户出具未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收据凭证,骗取8名客户保险费,共计34588元,造成客户保单失效的严重后果。朱某将骗取的保险费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重庆保监局透露,法院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保险公司营销员骗取他人保险费,数额较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2014年3月,公诉机关对朱某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责令朱某退赔相关被害人损失,共计34588元。
重庆保监局表示,2008年,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四招防范
1、签订保险合同时,尽量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险费。
2、无法银行转账时,投保人亲临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保险费。
3、特殊情况下需要委托他人缴纳保险费,应及时向代办人索要保险公司保费发票,并在事后通过保险公司网站、服务电话或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查询相关保单有效性,以保障自身利益。
4、投保人地址、电话等信息发生改变,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做好后续服务,防止保单失效,防范营销员截留挪用保费等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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