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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6 02:36:13|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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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状
控告人;仇杰.男.53岁.汉族.1级精神残疾人,文盲,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3-7-1.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等有关人员.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国宝大队.姜洪沼.等人.甘井子分局等有关人员.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普兰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有关人员.
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长.普兰店人民法院.院长.等有关人员.
案由;辽宁省大连市.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和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国宝大队姜洪沼.等公检法有关人员.为了包庇他们下属机关的个人刑事犯罪,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枉法追诉、枉法裁判、伪造证据等.
请求事项;一、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要求立即撤销大连市中級人民法[2013]大刑二终字第200号裁定,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普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立即宣告无罪.三、要求立即返还非法扣押的公民私有财产,并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以辽宁省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 “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伙同大连市公安局 等有关部门和人员,为了达到贪赃枉法合法化,毁灭贪赃枉法的证据,以腐败为政绩,人治武德得迁升,利用手中的职权,掩盖所犯下的罪行,捏造莫须有的证据,以我等人正当举报有罪,唆使大连司法不惜代价动用司法手段镇压举报人,以莫须有的诽谤罪将举报人以涉密为由非法关押大连看守所,并判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其行为已触犯打压举报人,充分体现了大连市委市政府人治武德的法制精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诽谤李克强、李源潮、王珉、孙春兰、陈政高、夏德仁、唐军、王立科、二张。6人集团PX刑事判决书】情节严重的,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外:
综观本案; 本案中既没有被诽谤的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或到法院自诉,足以说明我不构成诽罪;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我等人构成诽谤罪也是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不可思议的是大连市委市政府为了达到贪赃枉法合法化,毁灭贪赃枉法的证据,以腐败为政绩,人治武德得迁升,不惜一切手段动用国家司法资源演变成公诉案件,荒唐之极,充分体现了大连市人治武德的司法精神!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公民自已到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普兰店法院判决认定辽宁公安厅同意立案是复印件一份,普兰店市检察院在法庭上没有出示原件和辽宁省公安厅领导批示字样,只出示复印件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六十九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第七十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普兰店法院判决认定辽宁公安厅同意立案是复印件一份,此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无效证据,而该法院却将伪造的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普兰店市法院开庭2次,都没有传唤所列具判决书上的任何证人到庭质证、无法查证证言是否属实,证言是否具有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普兰店法院主观臆断认定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普兰店市检察院、普兰店市法院认定:我用人九之光、人九木、人九木168等虚似身份用各自电脑,在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网站发贴文,上述网站在论坛上注册发表贴子是不要求实名制的,而普兰店市检察院、法院断章取义认定虚似身份,荒唐之极!
普兰店市法院所列举的我所诽谤的贴文都是网站所登的,而这些网站并不受我所控制,每个网站都要先审核后才能发表,而其贴子是上述媒体发表的,即使构成诽谤罪的是上述媒体,不是我,大连市公、检、法没有对上述媒体立案侦查、起诉、判决;主观臆断认定是我犯诽谤罪主体错误,普兰店市法院没有查明此文章哪天哪时在何地发表的,有谁在现场证明,是谁发表的,都没有查明,查明了什么?足以说明普兰店市法院判决认定我诽谤罪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普兰店市检察院在公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一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而本案2次退回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违反了法定程序; 普兰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于2013年2月18日,退回普兰店市检察院补充侦查;本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2次,法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一共退回补充侦查3次,对于二次补充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普兰店市检察院不按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置上述法律不顾,仍枉法公诉,法院枉法裁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大连市公安局在拘留我后,没有在24小时通知家属;而是以权代法以涉密为由不通知家属和委托律师辩护权利,诽谤是自诉案件,在权大于法的人治武德的大连变成公诉案件,为了达到目的,还演变为涉密案件,荒唐之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我在自关押之日起就要求见律师,大连公安局、普兰店市检察院、普兰店市法院拒绝我委托辩护的权利;国法何在?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系1级精神残疾人,上述三级机关不让我委托律师和指派律师,足以说明本案背后是在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伙用无形的大手在捂盖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大连市公安局在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袒护下、指示下,为非作歹,非法扣押我2台电脑及抢走大连市委书记唐军、李万才、王立科等人高官犯罪的证据材料,至今没有给任何手续以及返还我的私有财产和证据材料,可见本案背后政治色彩和腐败行为是多么可怕!
我们到大连市检察院和大连市中级法院控告普兰店市检察院和法院犯罪行为,他们告诉我们说,不是我们能左右得了的,此案是大连市委市政府下令要我们这么做的,我们都听从大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再告你们的性命就难保。
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399条、402条; 《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立案严肃查处,惩处腐败官员,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不法侵害!此致; 具状人:仇杰
控 告 状
控告人:仇杰,男,51岁,汉族,残疾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局长、董副局长、唐淑华处长、吴军处长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巡警支队;交通支队四大队、翟山泉、王军、刘志军、等四名干警
案 由:由于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书记、張中、市原公安局、局长張继先腐败受收贿赂,而造成大连警官腐败黒恶势力强大、利用职权任悥非法毒打、拘禁、伤害、谋杀百姓、伪造一切假鉴定和徦证据,伪造假材料向中央回报,来包庇犯罪。
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依《赔偿法》之规定赔偿我由此所造成各种损失
三、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04年3月23日晚,20点40分许,我乘坐303路公交车回家,上车时已刷卡,但车上的修理工和司机叫仇杰再次刷卡,发生争执,两人动手打仇杰,引起仇杰精神病发作,司机拨打了110。四大队四名巡警到场后,不问青红皂白就和司机、修理工对我进行一顿暴打,并强行把仇杰扔下车拖到路边。当仇杰醒來时说:“警察打人。”其中一名警察采取法西斯手断对仇杰的背部又狠狠的踢了一脚,使仇杰当场休克过去。他们随即驾驶110警车扬长而去。经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右七、八、九,左八、九、十肋骨骨折,第八椎体压迫骨折,根据人体重伤鉴定准则已构成重伤害,根据伤残鉴定办法鉴定我为五级伤残,终身丧失劳动力70%。
案发后,仇杰家人到大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四大队报案,要求依法惩治伤害凶手,并赔偿各种损失及支付医疗费用。但四大队不但不接受仇杰的报案,反而采取法西斯手段用暴力将仇杰家属赶出门外。并扬言:你要告的人里、有市公安局董副局长的亲属,就平你还想告等着吧,为讨公道,仇杰家人将巡警四大队滥用职权,造成人身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反映到市巡警大队和交通大队。巡警大队翟山泉等人徇私舞弊、伪造口供、隐瞒事实真相,并做出虚假鉴定,对仇杰椎体压迫性骨折不予鉴定,枉法将仇杰重伤篡改为轻伤。在利益驱动下官官相护,并说:“本单位四名伤人干警和当事人全找到了,我们不会立案侦察,你爱告就去告吧,我们有特权!”仇杰家人给董副局长打电话,董副局长为了包庇此事说:“我查过没有次事”,仇杰依《宪法》第四十一条申诉至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书记張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处长、等人没想到他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同样官官相护,对这种明显伤害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并说:“象这样类似的案件太多,打人是公安的权力,你有能耐就去联合国告吧!”此时才真正认淸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張中、市公安局張继先、董刑滨、唐淑华的黑恶嘴脸,充分体现了大连市公安局执警为公执法精神。
无奈仇杰为讨公道只好进京上访,被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书记張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吴处长、等人以权代法为了包庇犯罪,三次非法拘禁仇杰,两次市安康医院76天、拘留所10天进行迫害。仇杰上访是公民合法权利,他们关押仇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8条、第254条、第397条、第402条、第417条;《公务员法》第53条;《警察法》第22条等之规定,请示上级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被告人犯罪行为给冤民公道,依照《赔偿法》第3条、第26条、第27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民法通则》第121条等之的规定,应赔偿仇杰各种经济、精神损失。 具状人: 仇杰 电话:13591399264
控 告 状
控告人:仇杰,男,51岁,汉族,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
被控告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被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局长、预审处处长、预审员、派出所所长、民警王鹏、張福明等。
被控吿人;北京市劳动教养人员调遣处、五大队、李长锁、郑子恒。
案由:大连市委,市政府买通北京东城区分局局长、预审处长、预审员与派出所所长、王鹏、張福明等,调遣处五大队队长李长锁、郑子恒们在利益的驱动下,接受大连好处后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代法非法迫害身患重病(心脏病、一级精神病)残疾人仇杰,其行为已触犯律。
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二、要求撤销2008年7月11日作岀(2008) 第358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种损失。
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4日早上7时50分许,仇杰因伸冤无门的情况下,拖着重病的身体,在北京东城区东交民巷处冐着生命危险拦截温总理的座驾,依照《宪法》人民是国家主人、人民有事找人民总理是公民行使的合法权利,但被控告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以权代法、以扰乱公共秩序罪为名迫害残疾人仇杰。刑事拘留后劳教一年,(要是正常人也只有是行政拘留10天)发送调遣处后,调遣处的五大队李长锁、郑子恒在受到利益唆使后,对残疾人仇杰利用牢头狱霸四人进行24小时看管迫害,并且郑子恒亲自动手对仇杰实行酷刑,随后送往集训队想进一步加大对其人身和精神摧残。仇杰即使拦截了温家宝总理的座驾,也是事出有因(伸冤无门),况且东交民巷并不是公共场所,只是一条马路。既不在市区,也不是办公场所和广场,故以扰乱社会场所秩序罪不成立,最多只是违反交通管理,据此,被告人以扰乱社会场所秩序罪是强加给仇杰的罪名。
据《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只能作出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处罚,《且本法》第3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30条、第31条、第41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刑法》第18条等之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处罚,仇杰作为一级精神残疾人和身患重病(心脏病)即使违法也应免除处罚,何况并无违法之处,据此,被控告人作出对仇杰劳动教养一年是迫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第402条,《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严肃查处,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发侵害。 具状人:仇杰 联糸电话:13591399264
控 告 状
控告人:仇杰男,51岁,汉族,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3-7-1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邹岩,姜世元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姜庆涛,牛小琦,谭红梅等人;
案 由:由于辽宁省大连市委、市政府的官员腐败、市政法委书记、張中等人,腐败受收贿赂,以权代法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大连公检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贪污受贿,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院)和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简称:区院)十一名法官收取贿赂达几十万元。在利益的驱动下使两级法院串通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山房地产管理处(简称:中山房管处)和大连市伯远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伯远公司),大连渤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渤海),制造伪证,毁灭主要证据,公然对我提供的原始证据不予采信,故意枉法裁判,造成仇杰父亲一个抗日时期离休干部,母亲有50多年党龄的老同志,被前后冤死在只有建筑面积为33㎡,没有暖气旮对门的房子里。
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2、依法撤销大连市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在终字第3号、第4号枉法判决书;3、依法赔偿各种经济、精神损失。
事实与理由;因88年新亚酒家扩建改造与仇杰家置换房,双方签订了搬迁协议,1:主要内容为仇杰家解决四套房(一套住旧房加拾捌万元)渤海解决二套后,由于涉及到单位投资问题,我家与“渤海”中山房管处签订了搬迁协议。2:主要内容是“渤海公司”给仇杰家安置两处房,其余投资给“中山房管处”,由于我父亲是“伯远公司”抗日时期的离休干部,所以仇杰家又与“中山房管处”、“伯远公司”签订了搬迁协议书。3:主要内容是“中山房管处”、“伯远公司”给仇杰家安置两处住房,按照以上的协议,仇杰的系属单位支付了动迁代建费29061元给“中山房管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协议要求,仇杰家该交该做的全部完成了,可他们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协议,一拖就是十几年。但中山区法院的法官谭红梅在仇杰不懂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串通被告要求鉴定我的原始证据为由,骗取我的签字和原始证据(毁灭主要原件),串通被告伪造假材料进行鉴定,五个多月后拿出一个有问题的鉴定,我当场提出质疑,并多次要求重新鉴定,但谭、刘利用手中的权力,极力袒护被告,拒绝我的请求,在整个庭审中压制我,不让我讲话,并庭审一年四个月,做出枉法裁判。
2002年11月市检察院正式向区院抗诉。
其一,双方提供材料中的印章,根据公章管理发的规定:(公章注册备案后方可启用)应该以公安机关注册备案的印章为样,而不应该随意采取哪一方的样本,法院认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其二,只鉴定了一份通知显然依据不足,事实已经收取了我的代建费29061元,中山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应当履行协议,区院法官张同臻、刘燕青对市检察院的抗诉置若罔闻,根本不理睬,还是维持原枉法裁判。为了维权,仇杰向市中级法院上诉,但区院却极力阻挠,迟迟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市中院多次催要,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市中院审理后判决事实不清,用法不当,发回重审,此案发回区院、区院法官姜庆涛、牛小琦、曹广群们依然枉法裁判。更令我痛心的是,一审毁灭了仇杰主要原件,而三审却以无提供原件为由,结束了这场闹剧。这次中院开庭审理中,被告在庭上对我进行诽谤,中院的法官邹岩、不允许仇杰进行辩护,声称仇杰再辩护就把仇杰请出去。并在审理过程中、邹岩收受被告的宴请上酒店,仇杰发现后反映给市政法委书记張中后、受到好处的張中不但不追究、并和审理案件法官邹岩、姜世元、华云捷代理审理员徐红,受收贿赂后,目无党纪国法,以权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并批示维持原判,仇杰的证据不予采信。,中院的法官邹岩依然串通被告造假,做出与自己(2004)大民在终字第9号;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在终字第3号、第4号民事判决自相矛盾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能看出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受到利益驱动下,把他们的权力驾于党纪囯法之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其行为已触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刑法》第254条、第399条等规定。请求上级机关査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具状人:仇杰1359139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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