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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7:39:24|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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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9月补缴近6000万税款后,贝因美“伪高新”事件余波又袭:补税金额再增2785万元,并遭监管部门撤销高新资格。然而,由于公告的只言片语,贝因美此次补税疑惑颇多。
5月23日,贝因美公告称,收到浙科发文件《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鉴于公司认定前三年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公司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该通知,公司将于5月30日前补缴税款2785万元。
贝因美因“伪高新”被查而补税已非首次。公司2011年9月29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滨江区国家税务局的通知,由于不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条件,需补缴2008年、2009年税款5892.7万元。
当时的公告称,根据《审计署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至2010年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审计署认定,贝因美在2008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前三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
2011年9月贝因美高新资格已遭核查并补税,为何直到2012年5月相关高新资质监管部门才做出裁撤决定,并再次要求补税?从监管部门来看,2011年9月,系审计署核查浙江国税局2009年至2010年税收征管情况,随后由杭州滨江区国税局下发通知,要求贝因美补税;2012年5月,则是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裁撤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而通过浙科发文件的下发,催缴公司补税。
前一次,是补缴2008年、2009年公司因高新资格而减免的所得税共计5892.7万元;而这一次,并未明确。
需要提及的是,由于一期高新资格期限为三年,故贝因美实际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为2008年、2009年、2010年。此后,公司并未延续获得高新资格,故2011年所得税率已从15%恢复到25%。
由此,这一次补缴的2785万,是否是上一次未涉及的2010年公司被减免的税收款项?公告对此未有明确。
但从会计处理上看,似不能支撑这种推论。前一次,贝因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之相关规定,确认为会计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更正相应年度财务报表,即: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及公司资金5892万元,影响2008年、2009年度净利润分别为1082万元、4810万元,对2011年业绩无影响;这一次,贝因美却将补缴税收款直接计入当期,影响公司2012年费用2785万元。
再从金额上推算,2785万似也少于贝因美2010年应被减免的所得税税额。
由于招股书、财报均未直接披露贝因美2010年因高新资格而减免的所得税额,故从利润总额来推算(因高新资格所得税率从25%降为15%),2010年合并报表项下为5.48亿、母公司报表项下为3.04亿,10%的减免税额理论上也高于278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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