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普法案例 渝铜检刑不诉〔2021〕23号
案情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8时47分许,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社员许某某等人见过往水泥罐车将该社支路压坏,于是在铜梁区**镇**村**社闫某某屋外拦下2个水泥罐车,水泥罐车驾驶员电话通知施工方郭某某、罗某某等人。后郭某某、罗某某等工人赶到现场,与许某某等村民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闫某某上前论理时,被罗某某先用手上的矿灯打向头部,继而双方发生扭打,闫某某的腰部、肋骨等部位被罗某某打伤。经鉴定,闫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因民间偶发矛盾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轻;其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