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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0:46:36|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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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重庆 来自 重庆铜梁县
本报讯 “明明合同没到期,婚介所却不给我介绍对象了”,铜梁男子廖启华通过婚介公司找对象,缴纳了600元,相亲了十多次都没有找到对象,还想继续相亲下去,结果婚介所不干了,直接不给他介绍对象了。经多次协商未果后,男子将该婚介所告上法院,要求退钱。而婚介所负责人表示,该男子年审时不肯出具单身证明,“因为他曾和女会员恋爱并同居,相亲已经成功,所以不能退钱了”。昨日,该案在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
离异男:还没找到老婆
昨日下午,45岁的廖启华身穿一件红黑色的上衣,独自来到沙坪坝区法院。记者看到,廖启华身高约170厘米,偏瘦。他介绍,他老家在铜梁,2007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了,17岁的女儿由前妻负责抚养。随后,他来到重庆打工,目前在沙坪坝一家餐馆当厨师。2010年6月,他带上离婚证明、身份证,缴纳了600元,与沙坪坝区小龙坎一家婚介所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协议》,协议规定婚介服务期为两年。
“我是抱着找老婆的心态去的”,廖启华说,他曾与十多位女会员见了面,只和其中一位谈了恋爱,并同居了4个多月,不过最后分手了。可自从2011年11月开始,婚介所却单方面地中止了合同,不再给他介绍对象了。
“合同还没到期,我也没找到老婆,他们有义务继续给我介绍对象,不然就要退我600元。还有,来法院的打车费100元。”在法庭上,廖启华称。
婚介所:曾和女会员同居
法庭上,婚介所负责人肖琳称,廖启华当初入会时只提供了离婚证明,而根据规定,会员提供的信息过了一年就要年审,了解会员的婚姻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我们的会员有可能离婚后出现再婚的现象,所以需要随时掌握最新情况,这也是对其他会员负责”,肖琳说,年审前她曾多次联系廖启华,可没有联系上,“所以我们也没再给他介绍女会员了”。
此外,肖琳表示,廖启华曾和一名女会员恋爱并同居过一段时间,“按理说,我们的介绍已经成功了。合同已经履行完了,因此也不可能退钱了”。
“这怎么能算成功了?同居并不等于结婚!”法庭上,廖启华反驳说,只要没结婚,那都不能算成功。
由于肖琳一方不同意调解,双方提出各自要求后,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旧情人:性格不合已分手
庭审结束后,在庭外,记者见到了曾与廖启华恋爱并同居的陈丽,今年43岁的她已离婚十多年了,目前在渝北区一个农贸市场卖鱼。“我才和他认识的时候,感觉他很温柔,说话轻言细语的,就同意交往了”,陈丽说,两人认识了十几天后,廖启华就搬到她家去住了。
可就在相处了4个月后,陈丽感觉廖启华对她的人品不信任。“每天至少发十几条短信追问我的行踪,电话也不分时间和场合地打,还怀疑我跟其他男人在交往……”陈丽表示,她感觉实在是无法生活下去了,最后提出了分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声音
婚介应明确成功标准
寻求婚介所帮助的市民,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重庆天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致勇表示,首先当事人必须与婚介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要有婚介相关的时间限制和服务方式。例如,什么时间安排男女双方见面、采取什么形式见面、提供几次见面等,这些都需要尽量写明确。
此外,合同中还要明确相关的违约责任,并注明到时间介绍不成功,可以退钱等。最后,当事人也可以尽量要求婚介是否介绍成功以结婚为标准。
提醒
见面最好先看身份证
对于此事,重庆杨红娘婚介公司总经理杨世明认为,正规的婚介公司应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离婚手续或者户口等相关证明,并将其复印件在公司留档。在与介绍对象见面时,最好要对方身份证查看,多留个心眼。在交往中,不要有金钱往来。
本组稿件由记者 付迪西 采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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