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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说事] 重庆拟立法:个人未定点投放生活垃圾,最高可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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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15:24:16|来自: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昨(7)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发布消息,为推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目标,目前《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纳入市人大、市政府2020年立法预备项目。
市城管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并形成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草案共10章83条,从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资源化利用、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作出详细规定。现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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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协助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建立健全全过程分类体系

草案提出,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过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草案也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明确,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
●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 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饭剩菜、废弃食物、中药残渣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和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产品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 其他垃圾,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同时,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方案可以由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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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将不同垃圾投放在不同图标垃圾桶内


生活垃圾这样分类投放你做得到吗?

在市民较为关注的垃圾分类投放环节,草案提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和焚烧生活垃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①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② 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③ 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将厨余垃圾投入厕所、市政污水管道;
④ 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⑤ 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同时,草案对餐厨垃圾投放也提出明确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 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② 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收集容器放置于指定收集地点,其他时间段应当将收集容器放置于单位内;
③ 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④ 每季度结束前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最高可罚500元


在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方面,草案也提出多项措施。如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处置方面的问题,草案提出:违反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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