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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超期未提示付款情形下银行拒付,权利人如何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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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0 22:53:0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重庆

票据在市场经济中是较为传统的支付方式,其除了支付外兼具担保的功能,应当说票据对于实现债权的作用较大,当然其手续也较为严格和复杂。之所以说票据较为传统,主要是我国票据出现在商品经济早期,市场信用欠缺的时代,可以说是历史的产物。
在我国倡导市场经济后,信用萌芽,各种支付方式和担保法律形式也日渐完善,市场主体鉴于其对银行的资信、成本和手续的考量可以选择更多的支付手段,这也是许多民营中小企业选择其他支付手段,所以对票据相对陌生的原因。
本文中,孙潭律师以案说法带大家初步认识一下银行承兑汇票。
一、相关法律概念
1、银行承兑汇票,简单来说,就是银行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汇票。
2、承兑,就是经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汇票,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承兑人此时处于主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3、拒付,拒付是与承兑具有相反法律意义的概念,其外延大于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等其他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的情形也是拒付。
二、案例
河北某公司20106月从湖北某公司处背书受让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重庆某公司,承兑人为某银行重庆分行,到期日为201012月。河北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201312月,河北某公司向某银行重庆分行提示兑付,该行以提示付款日期超票据到期日2年为由拒付。为此,河北某公司委托至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
三、法律分析
委托人河北某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欠缺对银行承兑汇票法律性质的认识,未及时就汇票提示兑付,导致了某银行重庆分行未予兑付。摆在委托人面前的就是这样一个银行承兑汇票被拒付的局面。根据我国票据法,律师认为委托人虽然由于超期限不行使而丧失了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该民事权利就是要求承兑人返还与汇票金额相当的利益。
四、诉讼结果
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委托人起诉后,公开开庭审理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最终作出(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号判决支持了委托人要求返还票据金额相当利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银行重庆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票据金额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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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观点
1、在你对于陌生的市场经济行为时,请尽早咨询专业人士,比如律师,会计师等;
2、发生拒付款项等法律纠纷时,不要妄自判断、忍气吞声,要及时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分析以便自己作出正确的维权决定。




发表于 2015-5-10 22:56:31|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路过的帮顶
发表于 2015-5-11 13:34:56|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楼主呀,,,您太有才了。。。
发表于 2015-5-11 16:54:56|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大人,此事必有蹊跷!
发表于 2015-5-12 10:16:29|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路过
发表于 2015-5-13 15:52:3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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