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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7:25:52|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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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网站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新规的修订正是针对目前随着自费留学市场日益壮大,留学中介出现的种种乱象。不得擅自进行学科培训,建立备用金保障消费者利益,不得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新规出台的背后,也折射出了留学中介行业诸多被人忽视的“潜规则”。
政策出台
指出留学中介管理方向
11月5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结束。虽说不是最后的正式版规定,但是在意见稿中,也让公众看到了对中介机构管理调整的方向。
意见稿中指出,中介机构为中国公民出国留学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渠道,但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突出问题,如有些单位及个人为牟取经济利益,未经批准设立中介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有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编造、假冒证明材料;有的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有的高额收费后不兑现承诺,严重侵犯自费出国留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等等,亟须调整行政监管模式与手段,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行为的规范与管理。
政策亮点
亮点1
擅自举行教学活动将被罚
如今,在留学行业的实际操作中,很多中介的“服务”范围越来越大,甚至代替境外学校从事很多活动,并进行一些教学活动。经常可以看见很多中介机构“一条龙”进行语言培训、预科教育等,这种行为也被很多学生和家长认为理所当然。
在这次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中介机构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等行为将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按期整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调查
多重审批难以统一管理
记者发现,大部分留学中介的网站上都提示中介拥有完整的留学服务流程,其中包括托福、雅思等语言培训,SAT、AP等出国考试培训,以及预科教育。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留学中介从事这些服务必须取得办学许可。
记者调查了解到,这些留学中介机构的培训资格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除了教育部门,工商部门颁发的许可之外,还有些留学中介通过其他的方式备案或拿到许可,统一管理难度不小。比如津桥国际教育,在电话咨询中告诉记者,可以提供雅思、托福、SAT、GMAT、GRE等多种培训课程。记者了解到,津桥国际学院并没有在其注册的海淀区教委取得办学许可,但在其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中可以看到,其主要的经营范围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但也可以代理“教育咨询”、“人员培训”的服务。
此外,记者也发现,一些小中介既没有在教育部门备案,在工商部门为其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也不涉及教育培训服务,但是,他们仍然堂而皇之地从事教育培训服务。
>>专家提醒
谨防披着培训外衣的中介
留学监理网负责人胡本未介绍,目前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的双头管理,在教育部门或者工商部门都可以,所以学生在接受中介的培训时,必须先明确该中介是否具备中介资质。“据我所知,在北京规模较大的中介机构基本获得了培训资质,但是对于小的中介机构就要提高警惕。”不具备培训资质的中介,无法进行学科培训活动,在培训质量上无法得到保证。
对于目前两重机构审批的问题,胡本未坦率地说,目前两方审批资质的界限不明确,他认为这个问题值得讨论,他个人认为,涉及学历证书的培训内容应该由教育部门审批,而不涉及学历的培训内容,应该交由工商部门管理。
除了中介机构越界培训,胡本未提醒,更应该提防的是披着培训机构外衣从事中介服务,因为目前培训机构的审批门槛低于中介机构,而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学生来说就是老师,学生对于老师会非常信任,很容易被迷惑。这一类的情况在目前市场上非常多见。
亮点2
协助造假情节严重将撤销资格
为了让自己代理的学生能拿到好学校的OFFER,留学中介机构习惯于进行华丽包装,甚至学生从没得过的荣誉,做过的事情,也会被一些中介机构熟练的妙笔生花出现在申报材料中,这也被很多有留学意向的学生和家长当做是中介机构应该提供的一项服务。
随着越来越多国外大学发现这一情况后,不仅影响了中国学生的诚信形象,严重的甚至导致学生被遣送回国。
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如果中介被发现有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导致服务对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学习;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不及时派人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相关背景
中国留学生造假频发
据国际教育协会最近统计,2011年留学美国的中国学生比2010年增加23%,达157558人,占留美学生总数的21.8%。然而,与中国学生出国热相对立的是,中国学生因为成绩单造假、社会活动造假而导致信誉受损的情况多次出现。有媒体报道称,虽然没有证据说明中国留学生申请造假比其他国家更为严重,但由于出国留学的中国学生数量巨大,申请造假现象屡见不鲜。
据悉,改造成绩单是最普遍的造假方法,尤其对于本科申请者。为了避免法律责任,中介本身一般不推荐。不过,一旦客户得到原毕业学校的批准,中介有时会对成绩单进行个别的改动,以确保学分成绩达到学生所申请学校的要求。改完后,家长需要让原毕业学校对这些文件进行盖章。一位曾在留学中介工作过的人表示,知道学生是为了出国留学,学校一般都会给学生盖章。
不少海外的大学对于中国学生的造假已经有了对策。“我们从不同院系的教授那里得到消息,一部分中国学生并未具备入学条件,并且参加课堂活动的能力令人失望,这迫使我们重新评估招生工作。”纽约大学招生部门副主任凯蒂·科尔霍宁表示,主要针对中国学生,2011年纽约大学升级了应对造假的办法。
>>案例
“有条件录取”致学生水准低下
近日,美国旧金山大学商学院副院长黛尔·史密斯提出辞职。据悉,史密斯将辞职的原因归结为学校招收了过多的中国学生,而且很多都不会说英语。史密斯认为,大学招收这些学生影响到了对全体学生的教育。并且她认为,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是“有条件录取”这一招生方式。
据《旧金山纪事报》报道,该校今年有10017名新生入学,其中781人来自中国,大部分进入商学院,但是许多学生英语能力薄弱,个别学生有时上课甚至要戴耳机收听中文翻译。据悉,这些中国学生一年交3.6万美元的全额学费。
史密斯在接受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美国的一些大学,录取了过多“有条件录取”的中国留学生,而这些学生“在英语能力和处理新的社会关系方面的准备并不充分”。她说,中国留学生在旧金山大学的新生中占了35%,但是这些中国留学生不能遵循美国的教育经验,躲在只说中文的语言学习班。
被史密斯教授质疑的“有条件录取”这一招生方式,是指英语水平没有达到入学要求,或申请时大学第4年尚未毕业的同学,由校方给予的有条件录取。
亮点3
建立备用金制度保障权益
在消费者和中介机构发生纠纷时,当中介机构突然破产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消费者损失?在这次公布的意见稿中,有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就是建立了备用金制度。
意见稿指出,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支付违约、侵权等引起的赔偿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的申请。
亮点4
向完成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服务
在新规中,多次提到了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为“已完成义务教育”人员。
新规定对留学中介可以提供的服务规定为: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询;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代办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入学申请;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这些服务,是向“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
虽然在新规中没有明确提出禁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服务,但这样的表述表达了政府对于出国低龄化问题的一种态度,希望学生至少能在国内完成义务教育再出国求学。
亮点5
不允许境外机构进入留学中介行业
在这次修订中明确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的规则: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教育部解释,这个规定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中“禁止境外机构、个人在我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制定。根据这一规定,并参照国务院近期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条款,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亮点6
审批权下放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这次修订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下放了中介机构的审批权。征求意见稿将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同时为加强国家的宏观统筹,要求各省在作出许可决定前报教育部备案。
另外,还修改了有关中介机构跨省市经营活动的规定。目前,取消了教育部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的审批,但关于跨地区开展业务的相关管理手段未能及时调整,造成跨地区经营存在无序状态,亟待解决。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思路:一是原则上应当在资格认定书核定住所地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二是超出经营区域的,可以以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另行申请资格认定。
业内反应
审批权下放利于跨区经营
新文件最大的亮点体现在留学中介资质审核机构的变化。金吉列留学总裁朱燕民介绍,以往申办留学中介机构应先向当地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部门将材料递交教育部和公安部,最终由两部委会商审核后核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朱燕民说,教育部对留学中介资质的审批一直很严格,目前全国只有430家有资质的留学中介,但在市场上,从事留学中介的远不止这400余家,规模数量甚至有几千家之多,大部分都是没有资质的“黑中介”。去年,我国自费留学生人数33万,其中通过正规中介办理的有70%,其余30%是通过自己申请或黑中介等形式申请出国。从这些数字来看,大部分人还是选择正规的中介服务,也正因如此,需要对正规中介加强监管,保证他们的服务质量。
依据征求意见稿,留学中介资质审批权正式下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无需通过教育部审批,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便可直接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朱燕民认为,这一政策的调整对于像金吉列这样跨地域经营的留学公司无疑是一大利好。此前,教育部取消了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的审批,但关于跨地区开展业务的相关管理手段未能及时调整,造成跨地区经营存在无序状态,“黑资质”等问题亟待解决。这次,征求意见稿将中介资质审批权下放到地方后,对超出经营区域的留学中介,可以以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另行申请资格认定,一定程度也是明确了这些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中介法律地位。
专家点评
需要谨防地方保护主义
留学监理网负责人胡本未认为,目前这样的修订是非常有必要的,从教育部的角度出发,为了市场秩序和谐,权力下放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新规定可能会对跨区域的中介机构有所冲击。因为这要求他们在每个开展业务的城市申请资质,不光需要更多的抵押金和注册资本,而且也不一定有钱就可以通过申请。
胡本未提醒,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方需要谨防地方保护主义。对于留学中介这种需要信息交流沟通的行业,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学生不见得有利。
业内分析
门槛未提高管理更规范
金吉列留学总裁朱燕民介绍,新公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国务院对留学中介管理的进一步规范。1999年,国家相关部门曾针对留学中介管理出台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两个文件,此后13年间,针对留学中介的管理文件就未出台新的,而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自费出国留学的人数越来越多,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合现实情况,修订势在必行。
罚则措施比以往更具体
朱燕民表示,对比以往的文件,征求意见稿中对中介从业资格的认定条件并无明显变化。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前,朱燕民曾作为行业代表在教育部参与过内部讨论,当时草案中对于中介注册资本的规定是“不少于300万元”,同时,还应提供“不少于100万元的备用金”。而在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些数字都有了变化: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备用金不少于50万元,仍维持现有的标准。朱燕民认为,从准入门槛来看并无实质性变化。
“政策没有收紧,但管理更为规范。”朱燕民说,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罚则部分,对于留学中介出现的一些违规行为都提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同时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监管的权限都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这在以往的文件中是没有过的。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于设立外语培训、留学预科等业务的中介应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朱燕民认为,此举在于维护和保障申请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服务品质。这些变化将更有利于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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