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城山雨 发表于 2024-4-15 15:14:34

@铜梁人,即日起至6月30日,这件事儿千万不要做!

鱼是河湖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对促进生态修复、维护生态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https://q2.itc.cn/q_70/images03/20240415/a856c8c59128473eb18be899efa12919.gif喜欢“甩两竿”的朋友注意了这段时间千万不要任性垂钓因为……禁渔期来了!https://q6.itc.cn/q_70/images03/20240415/848d8888680241439e570e68bcd2d0f7.jpeg2024年是《长江保护法》实施和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第4年。近日,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联合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在铜梁区土桥镇、安居镇开展交界水域联合执法行动。https://q7.itc.cn/q_70/images03/20240415/261668bc7564491db83b1937b2254db9.jpeg两地执法人员到淮远河土桥段、涪江安居段水域等处,检查岸域和水域是否有禁用网具、“三无”船舶等情况,并向群众发放“十年禁渔”和禁钓宣传资料。禁渔期的具体时间是好久?哪些行为要不得?重点来了!↓↓↓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区域重庆境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大宁河、涪江、渠江、綦江等754条禁捕河流全面禁止垂钓。同时,这些行为也在被禁止之列:▶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销售、收购、经营禁捕水域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市场主体以“长江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招揽顾客,各类餐饮场所内外广告招牌和菜单不得出现“长江野生鱼”“江鲜”等字样;▶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处罚决定违法捕捞、收购、加工、销售野生江河鱼类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钓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钓友们,快收起你们的竿竿吧!https://q3.itc.cn/q_70/images03/20240415/c9a42bd40b8144b4b828d5be438bdb12.png
来源:微铜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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