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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东西后网上“吐槽”商家,竟被索赔5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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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8 16:33:25|来自: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重庆
在朋友圈或论坛吐槽商家,算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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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成都市民蔡某夫妻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吐槽”商家,被起诉至法院。成都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朋友圈“吐槽”商家竟被告上法庭

2019年2月18日,蔡某在四川彭州市某建材经营部选购了某品牌木门、钛铝金门,并现场签订了订购合同书。

同年6月27日,蔡某夫妻发现安装的木门没有品牌标识,且该木门并非所订购的品牌木门,要求商家按所购商品的三倍金额赔偿,商家不同意赔偿。

蔡某夫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转发至小区业主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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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朋友圈内容

2019年7月,该商家以名誉权纠纷将蔡先生夫妻起诉至法院,要求蔡先生夫妻立即停止对该店商誉诋毁及传播的侵权行为,删除发布的内容,在相应传播平台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蔡先生夫妻的行为均属正当维权行为,该商家要求二人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样的结果,该商家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此外,承办法官介绍,蔡某夫妻发表的言论系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没有过激和侮辱性语言。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据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朋友圈这些行为要小心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情感及诉求。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如果的确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就有不少在朋友圈辱骂他人后被处罚的案例:广东惠州一女子在朋友圈辱骂前男友,被法院判决发道歉朋友圈,并保留七天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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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庆男子皮某先后两次在微信朋友圈对柳某进行谩骂,并配上柳某照片。经法院审理,皮某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被判处立即删除不当言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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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提醒:除辱骂、诽谤外,这些行为也不得在朋友圈“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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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合理使用言论自由!

发表于 2020-7-28 16:50:06|来自: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重庆
卖假货还不让人家维权,这商家毫无道德和底线
发表于 2020-7-28 16:50:24|来自: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重庆
卖假货也好意思告消费者,以后是不是小偷都要告警察防害其正常工作了
发表于 2020-7-28 16:53:56|来自: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重庆
法院干得漂亮,315赶紧去查商家,商家自己不厚道,还不让人说!
发表于 2020-7-28 16:54:29|来自: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重庆
商家膨胀的这么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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