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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说事] 通告来了!铜梁这些区域禁限放烟花爆竹,违者将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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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6 15:13:05|来自:重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重庆
逢年过节、喜事庆典
不少人喜欢燃放烟花爆竹
增加喜气
但其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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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减少大气污染,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

(一)巴川街道办事处东方社区,东城社区,和平社区,正街社区,龙山社区,淮远社区,袁家社区,体育街社区,仙鱼社区,柿花社区1、2、3、4、6居民小组,八一社区1、2、3、4居民小组;

(二)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社区,龙城社区,长坡社区,晏渡社区,金龙社区,玉泉社区,双门社区,姜家岩社区1、4、6、7、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居民小组;

(三)南城街道办事处南城社区,南门社区,团结社区,白龙社区,岳阳社区1、2、3、4、5、6、7、8、9、10、11居民小组,两路社区1、2、4、5、6、7、8居民小组,桐子社区1、2、3、4、6、7、8、9、10、11、12、13、14居民小组;龙腾大道、南环路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

(四)安居镇火神庙街、西街、顺城街、十字街、后河街;

(五)巴川街道办事处明月寺,南城街道办事处计都寺、桐子园公墓,东城街道办事处铁佛寺。
二、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及所辖单位(部门)办公区域,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武装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区域;

(二)驻铜部队及其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公园、广场、步行街、商场、汽车站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学校、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邱少云烈士纪念馆、武庙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危化企业、加油(气)站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桥梁、隧洞、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本区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克、内径大于30mm(1.2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小编温馨提醒大家
燃放烟花不但却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而且还会带来环境问题

拒绝燃放烟花爆竹
共同呵护大铜梁的碧水蓝天
从你我做起

你知道不代表你亲戚朋友知道
告诉身边的朋友们吧!
对于非法购、销、储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轻者罚款,重者拘留
春节将至,可别因此坏了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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