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记录.....
据了解,为避免群众因不清楚自己要开的证明具体应该找哪个部门出具,在不同派出所之间跑冤枉路,市公安局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证明的主体: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由其被解救地派出所出具;
*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处置地派出所出具;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由受案地派出所出具;
*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证明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户口迁移情况、注销户口、亲属关系等证明由被证明人户口所在地或者管理户口登记档案资料的派出所出具。
*为方便群众就近办事,任一派出所(警务室、流动警务车、执勤点)均可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据介绍,为消除群众对各种证明应该由谁到派出所办理以及是否委托办理的疑虑,市公安局明确了申请出具证明主体为公民个人,包括被证明对象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证明对象的监护人。若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还可委托他人代办。
办理过程中,最大限度精简申办手续,申请人仅凭本人身份证件(一般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等),委托人凭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即可到公安派出所填表申办。且进一步缩短了出具证明时限,除需要调查核实和审批的外,一律当场办结;对不能当场办结的,一律出具受理回执单,实行限时办结,最长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