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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最低供养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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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10:41:1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来自 广东深圳
  重庆晚报讯 市政府办公厅昨日发出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最高上调900元。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我市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北部新区,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2800元/人·年。此前标准为1900元/人·年。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2500元/人·年。此前标准为1700元/人·年。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2200元/人·年。此前标准为1500元/人·年。首席记者 李伟
发表于 2013-11-29 17:55:18|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在这里!
发表于 2013-12-19 14:47:07|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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