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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10:41:14|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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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讯 市政府办公厅昨日发出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最高上调900元。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我市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北部新区,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2800元/人·年。此前标准为1900元/人·年。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2500元/人·年。此前标准为1700元/人·年。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2200元/人·年。此前标准为1500元/人·年。首席记者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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