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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入校不足一月自缢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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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4:45:29|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来自 北京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入校不足一月自缢而亡
讳莫如深、语焉不详、惜字如金,或者这是面对此事件的处理言辞,相信每一个自杀的背后都有一段心酸的故事,可是我们也相信有些真相永远不会浮出水面,它们会在公众关注的目光中渐渐走远、不了了之。

近几年,学生在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为了使这类案件处理有法可依,教育部颁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实施。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草案》,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无监护责任。那么,学生自杀、自伤学校是不是一概不承担责任呢?回答自然是否定的。
一个家长眼里的乖儿子,邻居眼里的好孩子,同学眼里的佼佼者,为什么会选择这样一种极端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那么我们或许会问他是一个心理脆弱、性格孤僻的学生吗?
XXX今年21岁,在所有人的眼里,都是一个性格开朗,通情达理,上进心强,优秀的好孩子。可命运之神却没有眷顾他,就在2011年4月9日的下午,他学院宿舍内自缢而亡,这让所有人感到震惊,对于天下父母,谁能接受这样突来的噩耗?
其父哭着向记者叙述,XXX是30天前才进入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求学的,可是想不到的是入学才这么短的时间,就这样没了,转眼的时间就天人永隔,而且死亡方式竟是令家人更加难以接受的自缢身亡。
XXX的死究竟为何?让我们不得而知,或者是孩子在校期间到底受了什么委屈?我们不也得而知!因为案发后,学校仅是通知家长到学校领取尸体, 别的就未曾给过任何说法。
面对孩子的离去,家人无不都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为此特向学校追问事故缘由,却多次受到院方施压,并要求迅速处理学生后事,尽快远离学校;不得影响学校继续教学;且对XXX的同学和教导老师一致要求,均不得出校,更不能与死者家属接触了解其他情况,最后更切断了学校网络断绝了将事情公开于众。
XXX的死究竟隐藏着什么?学校对此事故的举动,事出何因?身为死者家属又该何去何从?这无不让人感到有股压抑的感觉?面对这样的事情,试问我们究竟要如何解决?
就此问题,记者邀请了法律界人士,结合此案,对校园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得出。学校要免责是有条件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条例》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并不等于学校就对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相反,《办法》和《条例》都明确规定学校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在《条例》中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虽然学校对学生无监护责任,并不等于不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是否有过错。学校在管理中如有过错,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学校或老师在教学过程中有侵权行为,那么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已不是基于与学生的教育合同,而是一种侵权责任。

而面对XXX自杀而亡的事件,我们却得不到任何的缘由,试问这里面究竟隐藏着什么,一个好端端的人为何会自杀,这一切都等着知情人去解答。但愿事故原因能有大白青天的一天。

发表于 2013-11-28 18:17:33|来自: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LZ是天才,坚定完毕
发表于 2013-12-2 11:30:25|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沙发???
发表于 2014-1-15 23:42:42|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来自 Invalid
楼下的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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